日本新舊勞務政策比較 | |
日本政府從2010年7月開始實行新的勞務政策,變化前后主要有以下區別: 1,簽證種類:由原來的第一年“研修”,第二年“特定活動”簽證改為三年同樣“技能實習”簽證。 2,待遇:以往赴日后第一年研修期間按研修津貼領取工資,每月津貼為6萬日元至8萬日元不等(約合人民幣4000~5500元),研修期間不允許加班。第二年以后領取技能實習工資,按工作當地最低 工資標準支付,允許加班; 實行技能實習政策之后,在日本3年期間都按照技能實習標準對待,允許加班。 日本主要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群馬縣每小時676日元,千葉縣每小時728日元,名古屋每小時732日元,福岡每小時680日元 以群馬為例,如每天工作8小時,每月22天工作計算676*8*22=118,976日元,即每月基本工資約合人民幣9000元左右(保險,住宿等項目按照日本政策及公司規定扣除) 3,適用法令:技能實習期間與日本工人同等對待,受日本《勞動基準法》、《最低工資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。 4,招收標準:實行新的技能實習政策后,日本組合和接收會社會根據情況對專業技能和日語提出更高的要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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